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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张保单,承保多人

2024-04-26 06:00:01 276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金额和保险费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为人民币10,000元。

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四、续保时,若保险人调整费率,或被保险人人数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和实际人数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仍未结束,按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职业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人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或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由于不同专业、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分别不同专业、工种办理。如分建筑工人、航海船员、筑路工人、海上捕鱼、海上钻探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投保人是团体或单位,被保险人是该团体或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中任意选定,保险费由团体或单位汇总支付,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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